环保部: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8省(区)公开移交案件问责情况
江西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7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鹿心社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抓,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要组成工作组办理问责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省政府及时成立了以刘奇省长为组长的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23个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06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6人,科级干部40人,其他干部1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66人,诫勉38人,免职或调离岗位6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尾水收集利用处理站,定南分公司、信丰分公司地表水氨氮超标。赣州市整顿领导小组违规批准同意未经环评审批的车间投产,且在企业启动生产时仍未督促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废水治理设施和加强环境监管。有关环保部门督促整改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执法不严格。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赣州市政府原副市长刘建萍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赣州稀土公司董事长黄光惠职务,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经理谢志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总工程师郭小斌、安全环保与社会责任部经理潘伟、信丰分公司经理丁建红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赣州稀土公司定南分公司总经理钟祎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信丰县环保局副局长陈过英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信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乡镇中队中队长李俊记过处分并免职,对赣州市环保局局长杨中茂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赣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江西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违规建成二期项目,南昌市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家富(南昌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南昌市政府秘书长吴长金(南昌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万贤赛、南昌市公路局局长万文浩(南昌市经开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局长熊毛志、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干部杨强(南昌市经开区执法分局白水湖中队原队长)等4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南昌市环保局局长邹国星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南昌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萍乡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下降,2015年8家国控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中有7家存在超标排污问题,其中6家长期超标。萍乡市政府未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和责任追究。萍乡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萍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欧阳清新(萍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和萍乡市政协副主席何义萍(萍乡市环保局原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萍乡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欧阳建春、萍乡市环保局总量科科长皮钧(萍乡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原科长)、萍乡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曾庆越(萍乡市环保局法制与规划科原科长)、萍乡市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科长张兴华、萍乡市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科长刘方宇、萍乡市湘东区政法委副书记何建明(萍乡市湘东区工信委原主任)、萍乡市芦溪县金融办主任李晓萍(萍乡市芦溪县工信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工商银行挂职干部刘锦红(萍乡市上栗县工信委原主任)等8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萍乡市工信委调研员肖谋林(萍乡市工信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城管局调研员彭园生(萍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城管局调研员吴建国(萍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发改委调研员王勇(萍乡市发改委原副主任)、萍乡市建设局副调研员黄祖模(萍乡市建设局原副局长)、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谢俊琼等6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萍乡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宜春市松江园排污口位于宜春滩下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靖安广场排污口和碧桂园凤凰城小区排污口位于袁河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宜春市政府、市水利局等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新余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赖国根(宜春市政府原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春市水利局局长李万文、宜春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科长朱赟、宜春市城管局燃气节水办主任胡利军(宜春市政执法分局原教导员)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宜春市城建局长黄建民、城管局长宋云波进行诫勉谈话,对宜春市城建局建管科长肖继文、综合科长谈卫红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岗位,责成宜春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省水利厅编制的《江西省鄱阳湖采砂规划修编报告(2014-2018年)》中,余干县、进贤县、鄱阳县部分采砂规划区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鄱阳湖鲤鲫鱼产卵场等省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重叠。省水利厅2015年批准的进贤县3个采砂区,有1.28平方公里在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5.54平方公里在实验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省水利厅原副厅长曾晓旦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李少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李泽进、水政监察总队主任科员刘祖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黄燕平记过处分,对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黄立章进行诫勉谈话,责成省水利厅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为生产营利,违反与抚州市水利局签订的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书》中关于禁采区的约定,在禁采区偷采砂石,甚至进入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偷采。抚州市水利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巡查,未及时发现偷采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抚州市卫计委党委书记廖金平(抚州市水利局原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抚州市水利局副局长聂福仙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抚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队长汪淦(负责支队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偷采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成抚州市水利局向抚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乐平工业园区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乐平市委、市政府对乐平工业园区雨水管网水质超标问题重视不够,对上级有关园区环境整治的要求和批示没有专门研究整改意见,没有拿出整改计划,导致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园区雨水管网水质污染物超标问题长期存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景德镇市公路局局长毕长春(乐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和乐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李宝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乐平市环保局局长程金标行政警告处分,责成乐平市委、市政府向景德镇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奋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但在工作落实中,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够高,发展理念有偏差,执行政策不坚决,监督管理有缺位,受到严肃问责,教训极其深刻。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目标任务,造福子孙万代。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要改进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层层压实环境保护责任;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部署,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江西创新发展、绿色崛起,努力开辟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境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河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6日至8月16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2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谢伏瞻多次召开会议,对整改问责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省委、省政府成立由省长陈润儿担任组长的整改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核查问责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核查问责过程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地市部门主办、纪检监察主核,坚持处理关键少数、警示面上多人,坚持依纪依规、精准问责,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涉及13个省辖市、4个省直部门、3个中央驻豫单位的227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0人、县处级干部83人、乡科级干部91人、乡科级以下干部43人;给予党纪处分42人次,政纪处分114人次,组织调整或处理4人次,诫勉68人,通报3人,移交司法机关1人。同时对8个责任单位在所在省辖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4个责任单位向所在省辖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本次问责是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问责力度最大、问责人数最多、问责影响最为深刻的一次。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三门峡段生态破坏问题。2012年至2016年7月期间,三门峡市锦滨矿业、陕县锦江奥陶矿业、陕县锦江矿业等3家企业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矿,三门峡市林业、国土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上报,三门峡市政府失职失察、监管不力,造成该保护区生态严重破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清(三门峡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三门峡市湖滨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水贤礼(三门峡市林业和园林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豫锋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卫骁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贾文伟等9名干部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二、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新乡市制定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比省定标准有所降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不到位、管控不到位,致使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污染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新乡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职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乡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戚向群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给予李纯茂等2名干部行政记过处分。
三、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问题。2014年至2015年,省质检系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1500余台,加重了我省大气污染;环保部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质监局副巡视员周庆恩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党组成员、省环境监察总队原总队长易旭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原调研员王建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商丘市质监局调研员蒋伟群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刘振江等45名干部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通报等处理。
四、全面推广使用国四车用柴油及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滞后问题。2015年以来,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履职不力,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执行政策不到位,导致全面推广使用国四车用柴油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严重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保厅原副巡视员高惠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吕胜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副处长周利民(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原副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可存,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经营管理处处长、物流中心主任冯小磊党内警告处分。
五、郑州市贾鲁河及双洎河污染治理不力问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城区雨污不分流,造成贾鲁河严重污染;由于同类原因,双洎河2013年以来水质严重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王广国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郑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关民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还分别给予任岩等8名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
六、濮阳市马颊河、金堤河治污工作不力问题。2014年以来,濮阳市马颊河水质持续恶化,从IV类恶化为劣V类,金堤河长期为劣V类。台前县、清丰县、南乐县政府对治污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治污项目未按时完成,造成水质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信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邵华(南乐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台前县委书记常奇民(台前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清丰县委书记冯向军(清丰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2人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还给予岳洪波等6名干部行政记过处分。濮阳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台前县政府、清丰县政府、南乐县政府进行通报。
七、安阳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水质恶化问题。2012年至2016年7月期间,安阳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小南海水库和彰武水库网箱养殖数量逐年增加,致使水质持续恶化,水质标准由2012年的Ⅱ类降至2016年的劣Ⅴ类。安阳市政府虽然进行了部署,但一直未采取实质性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靳东风(安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付文彬等9名干部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理。
八、郑州市尖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和郑州市违规处置拆迁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郑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尖岗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绿地集团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并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至2016年7月期间,郑州市拆迁近300个行政村,共产生约1.21亿立方米建筑垃圾,仅处置2500多万立方米,其余建筑垃圾无序堆存在城市周边及郊县自然沟壑,扬尘污染严重,环境隐患突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郑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俊峰(郑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郑州市外事侨务办党组书记、主任蔡玉奇(郑州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州市政协城建委主任张京祖(郑州市规划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郑州市重点项目办副主任吕明体,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邱应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义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静伟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还分别给予王润洲等9名干部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等处分和免职、诫勉谈话等处理。
九、洛阳市部分企业长期超标运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洛阳市义安电力公司、万基控股发电公司和香江万基铝业公司等3家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拒不执行洛阳市、新安县环保部门停产整治决定,环保部门报告后,洛阳市政府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上述3家企业长期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洛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侯占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书记王玉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委副书记、县长郅书安行政记过处分。
省委、省政府对这次督察移交问题的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坚定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各级各部门务必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彻底整改,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力戒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要坚决扛牢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政策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体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决履行监管责任。各级环保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严把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全方位、全要素的生态环境立体监管网络,严肃查处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落实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纪律权威,坚决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司法机关要严肃追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坚决为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绿色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法纪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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