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8省(区)公开移交案件问责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对全区整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成立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问责工作机构,从自治区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等15个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4个核查组,迅速查清事实,逐一厘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41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86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8人,诫勉51人, 通报批评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2010年7月,合浦县人民政府违规审批,同意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占用红树林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55.87公顷用于建设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并砍伐保护区红树林;2010年9月和12月,自治区林业厅在审核项目占用林地过程中把关不严,审核批准砍伐红树林,造成保护区内22.5公顷红树林被砍伐;自治区、市、县海洋、国土等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进行大量堆砂及海砂销售,堆积海沙过程中掩埋红树林,对红树林生长环境造成破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韦纯良,合浦县原县长蒋达,北海市海洋局调研员罗星烈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合浦县副县长何如青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政康,北海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员黄海波,北海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合浦县副县长)陈振华,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海洋局局长吴景安,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张炳赐,合浦县人大办主任科员李书龙,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李武峥等7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合浦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赖权昌,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罗靖等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北海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润龙行政记过处分;对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宋毅进行诫勉谈话。
二、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钦州市人民政府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未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茅尾海自然保护区调整规划过程中,为了使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与滨海新城的建设规划相适应,在原调整规划已经广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情况下,2014年5月未经请示,变更资质单位重新论证编制保护区范围功能调整方案,以新方案附旧方案的评审结果上报。新旧方案调整保护区面积、占用比例等数据差异较大,大幅侵占了保护区的面积。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在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过程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严谨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金大刚(时任钦州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粟定成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调研员(时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和农村保护处副调研员)蒋波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进行诫勉谈话(与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对钦州市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庞东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钦州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在海洋山自治区级保护区调整确界未完成的情况下,自治区林业厅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5年违规为保护区内相关矿产企业出具采矿区与海洋山保护区不存在重叠或不在保护区范围的文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把关不严,为有关采矿企业审批发放采矿权证,致使海洋山内3个采矿企业获得了采矿许可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和桂林市恭城县国土、林业等部门履职不到位,未能对保护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相关采矿单位在保护区内违规采矿,破坏林地生态,造成较大损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田凤鸣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潘文好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行政警告处分(与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桂林市、恭城县对22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其中党政纪处分6人,诫勉谈话等问责16人。责成桂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县人民政府向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县国土局、林业局和环保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河池市铅冶炼落后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不力、环境污染严重问题。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后,河池市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把握不准,违规同意采用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复产;2012至2016年,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及搬迁入园工作,企业周边土壤重金属超标严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推进和督促检查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侯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处处长索申敬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糖办副主任李文纲(时任河池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丹县委书记韦永山(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对政协河池市委员会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欧成芳(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永雄行政警告处分。对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梁文峰等6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对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以及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韦李明、谢松文等20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责成河池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分别向河池市党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宜州区委、区人民政府,南丹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河池市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不力导致水质恶化问题。2014年6月,玉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签订《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后,没有制定本市实施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规划,没有将《责任书》提出的责任指标细化分解到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对《责任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的推进落实情况缺乏督查和考核;2014至2016年,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每年针对南流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对南流江治理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玉林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玉州区、福绵区、博白县人民政府工作推进不力、监管失责失职,导致南流江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洗行业退城进园、城镇污水治理等工作滞后,造成南流江水质下降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玉林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莫荣新(时任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蔡明行政警告处分。对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党组书记刘家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党组成员陈继伟,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董怀宝,玉州区政协副主席何海高(时任玉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福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世亮,博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覃厚锋等6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玉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区人民政府、博白县人民政府分别向玉林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决策部署,为我们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充分肯定山清水秀生态美是广西的金字招牌,指出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并就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狠抓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但在工作落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思想松懈、工作不力,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研究不透,没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综合治理上监管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格,推进整治工作缺乏主动,受到严肃问责。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没有真正用严和实的作风抓环保工作,教训非常深刻,必须认真汲取。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略。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的重要指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时刻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坚持“生态立区、生态兴区、生态强区”,继续扎实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健全完善重大项目和规划建设、自然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机制,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将绿色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确保广西生态环境名片不变质、更出色。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环保工作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满足人们群众对良好环境质量的期盼,擦亮广西“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提供坚强保障。
云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3日将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陈豪,省委副书记、省长阮成发强调,追责一定要体现严肃性和警示作用,当前特别要防止失之于宽、松、软。省成立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抽调23名纪检监察干部迅速开展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被问责33个单位中,厅级单位10个、县处级单位1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被问责的110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25人、县处级干部50人、乡科级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免职2人、停职检查1人、诫勉问责25人、通报问责5人,批评教育9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曲靖市、红河州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推进不力,建设滞后,导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长期得不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多发,以及红河州个旧市对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区域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加剧问题。曲靖市、红河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于2005年被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按要求应于2010年开工,2013年建成投用。曲靖市2013年2月才确定建设地址,2016年3月才开始施工;红河州于2011年6月开工建设,但至2016年8月仍未全部建成投用。2013年,红河州及个旧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认定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硫酸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个旧市城区2015年大气重金属污染加剧。上述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责令曲靖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个旧市委、市政府向红河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红河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岳跃生(时任曲靖市委副书记、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时任曲靖市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曲靖市副市长唐宝友谈话诫勉问责,给予红河州政协主席聂明(时任红河州副州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委副书记王忠(时任红河州委常委、个旧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包有祥(时任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谈话诫勉问责,给予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凡云谈话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宗敏,曲靖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家霖,曲靖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米建功,沾益区副区长许高红,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安兴荣等5人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主任李庆成(时任曲靖市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杨明志(时任个旧市委常委、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杨敏(时任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个旧市政协副主席何建华(时任个旧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个旧市工业商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冯汝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科科长周跃明免职处理。
二、玉溪市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保山市昌宁县政府违规撤销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江川区(原江川县)违规撤销大龙潭县级自然保护区,通海县违规撤销秀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保山市昌宁县违规调整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导致已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得不到依法保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责令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向玉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政府向保山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林业局向江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海县林业局向通海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昌宁县林业局向昌宁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江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志华,通海县委书记卢维江(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通报、诫勉问责;给予昌宁县委书记苏格非(时任昌宁县委副书记、县长)通报问责。
三、违规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江川区内建设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澄江县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江川区仙湖锦绣项目问题。在建设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项目过程中,玉溪市政府、江川区政府未严格落实上级“责令违法建设主体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要求,江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违规办理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建设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中,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违规办理规划许可证,玉溪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和玉溪市、澄江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力,均未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建设江川仙湖锦绣项目中,原江川县政府、玉溪市政府先后同意在禁控区实施部分项目。责令玉溪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政府、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向玉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澄江县环境保护局、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澄江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江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江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继武(时任玉溪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人事处处长方雄(时任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挺(时任澄江县副县长),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文(时任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科科长尹绍忠(时任澄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田江龙(时任江川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江川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罗跃岗(时任江川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江川县委副书记、县长葛勇开除党籍、降为主任科员的处分,给予时任江川县委副书记石伟撤销党内职务、降为副主任科员的处分。
四、在牛栏江流域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或技改生产磷酸盐项目、新建绿色农化项目问题。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均落户于昆明市寻甸县),在位于云南省重点保护的调水水源区牛栏江流域内新建技改扩大生产项目,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产业园区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违规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备案、核发许可证。责令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昆明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寻甸县科学技术和工业经贸信息化局、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向寻甸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昆明市国资委第三监事会主席苟光清(时任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诫勉问责,给予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管理处处长彭钢通报、诫勉问责,给予寻甸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方正平(时任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寻甸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盘晓汤行政记过处分。
五、在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旅游设施和养殖场项目问题。在环境保护部要求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建问题后,昭阳区政府只对旅游设施和养殖场进行了外观改造,昭通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对上述做法未加以制止和纠正。责令昭通市政府、省林业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昭阳区政府向昭通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昭阳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勇谈话诫勉问责,给予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赵晓东谈话诫勉问责,给予云南药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金光(时任昭通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昭阳区委副书记施华松(时任昭阳区委常委、副区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昭通市林业局调研员钟兴耀(时任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昭阳区大山包镇党委书记、大山包景区党工委书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邓发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大山包镇党委书记、大山包景区党工委书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昭阳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安启能(时任大山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规认定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淘汰类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曲靖市、陆良县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的5条淘汰类生产线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意见。责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曲靖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陆良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原副主任许云(已退休)诫勉谈话,给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材料工业处处长王宜国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徐升奎诫勉问责,给予曲靖市水务局副局长陈志宏(时任陆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陆良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马街镇党委书记程万军,陆良县人大常委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念明翔(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陆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钱毅(时任陆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和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冯贵华(时任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是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落户在昆明市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内,自2014年4月投入试生产以来,一直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恶臭、异味长期扰民,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因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重视不够、整改不到位问题被问责。责令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党委向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给予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李文斌,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德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耿克明,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张镭等4名厅级干部诫勉问责。给予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昆明市政府8名厅级干部批评教育。给予寻甸县委书记何健升,县委副书记、县长马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跃进,寻甸县委常委、副县长成志东,寻甸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马希贤等5人诫勉问责。给予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黄云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王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周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飞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许顺华行政记大过处分,将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学良、副总经理彭辅元、副总经理石荣方、总工程师李云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立省、环境优先”战略,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扎实抓好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抓好滇池、洱海、抚仙湖等重点湖泊、重点流域和重点领域生态治理与生态保护修复,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对各类环境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失职失责行为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坚决守住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让彩云之南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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