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8省(区)公开移交案件问责情况
环保部11月16日发布消息称,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7月至8月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其中,内蒙古17个、黑龙江13个、江苏11个、江西11个、河南20个、广西9个、云南11个、宁夏8个,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对此,8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区)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8省(区)于11月16日统一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经汇总8省(区)问责结果,主要情况如下:
(一)从问责人数情况看,8省(区)此次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分省(区)情况是:内蒙古自治区问责124人,其中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黑龙江省问责170人,其中厅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93人;江苏省问责137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5人;江西省问责106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6人;河南省问责227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83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问责141人,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云南省问责110人,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干部50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问责125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78人。8省(区)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强化了领导责任。
(二)从具体问责情形看,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通报20人,诫勉320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组织处理18人(次),党纪处分178人,政纪处分584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9人,批评教育9人,停职检查1人。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46人,党纪处分40人,行政处分40人,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总体上看,8省(区)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问责人员分布看, 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46人,地方政府299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66人,国有企业49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80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93人,水利81人,国土75人,林业63人,工信59人,住建51人,城管38人,发改31人,农业9人,公安9人,交通6人,安监4人,国资委3人,旅游2人,市场监管等部门42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内蒙古等8省(区)党委、政府在通报督察问责情况时均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附: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进行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17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成立以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布小林为第一副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查办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牵头,先后成立17个核查组、15个审查组和11个审理组,全面开展初步核查,严格进行立案审查,依纪依法进行审理,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4名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涉及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科级干部29人、其他干部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92人、诫勉21人、通报9人、免职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西海岸开挖鱼塘5000亩,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乌拉特前旗环保局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对违规开工建设行为未予以制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邱进宝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给予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副局长、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岳继雄记大过处分并免去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瑞强记大过处分,给予乌拉特前旗环保局副局长等2人行政警告处分。
二、近年来岱海湖持续萎缩,水质成倍下降,生态功能明显退化,2015年岱海湖总体为劣V类水质,乌兰察布市政府和凉城县政府对岱海湖生态功能退化治理不力,工作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国相记过处分,给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贾军(时任凉城县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协秘书长那胜巴图(时任凉城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2009年,自治区政府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呼和浩特市政府未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仍有41家企业未完成环境恢复治理;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对12家新建的采矿企业未予以清理,并违规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对未按要求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15家采矿企业办理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未按要求对位于保护区内采矿企业进行清理取缔,并违规对其中4个采石场采矿权申请和延续转让申请进行了审批;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力,对办理延续手续问题未予以制止,未按要求制定方案和细则,导致清理整顿工作未能深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刚布和(时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副巡视员、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原组长高炜明、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李全基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树贵、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纪检组长、副局长薛永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栗俊刚、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局长郑瑾琛记大过处分,给予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王重明(时任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谢和平(时任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科长)记过处分,给予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等6人警告处分。
四、2004年,“引黄入呼”一期工程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企业封闭自备井,使用引入的黄河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未按批复要求改用黄河水,继续违规使用地下水进行生产;乌拉特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2006年6月投入运行,批复生产水源为再生水,但至2016年3月一直违规取用地下水;2013年至2016年,临河热电厂违规取用地下水2272万立方米。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未按规定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张三红(时任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局长)、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原总队长王进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
五、赤峰市中水利用率偏低,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老哈河、英金河上游的5家污水处理厂污水直排和超标排放至老哈河、英金河,使老哈河水质由2013年Ⅲ类恶化为2015年Ⅳ类,英金河水质由2013年Ⅳ类恶化为2015年劣Ⅴ类,赤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监管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赤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高子林、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姚向民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
六、2002年6月至2016年10月,呼伦贝尔市陆续建成污水处理厂14家,其中4家负荷率低于60%,10家存在超标排放问题;2004年9月至2016年12月,锡林郭勒盟陆续建成污水处理厂14家,其中8家负荷率低于60%,5家长期超标排放。呼伦贝尔市政府、锡林郭勒盟行署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污水处理厂存在负荷率低、超标排放问题失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闫宏光(时任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副市长)记过处分,给予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秘书长赵德永(时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党组成员、副盟长)党内警告处分。
七、2015年3月,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项目核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产能政策,对二期技改项目进行续建,2016年4月生产线投入使用,新增产能90万吨∕年。兴安盟行署及相关部门违背国家化解产能政策,监管不力,对未认真履行指导监控重点产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问题失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兴安盟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尤国钧(时任兴安盟副盟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兴安盟行署副盟长于仁杰记过处分,给予兴安盟环境保护局局长王炎记过处分。
八、2005年5月,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潘彦昭征得时任分管副市长张继平(因职务犯罪已被判刑)同意后,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违规指定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作为危废中心项目业主单位,该危废中心自2011年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彦昭(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九、2009年,自治区政府要求乌海市矿区灭火工程在2011年达到熄灭标准并完成验收,2012年上半年完成火区治理任务。截至2012年年末,海勃湾区2家灭火工程责任区域内火已灭,但未进行验收、复垦、绿化等工作;海南区至今仍有3家灭火工程未达到熄灭标准。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政府工作不到位,乌海市煤炭局对火区治理工作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乌海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全觉民(时任乌海市海勃湾区委副书记、区长)、乌海市海南区区委书记苏和(时任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齐国芳记过处分,给予乌海市煤炭局局长等2人记过处分。
十、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分三期建设,在整体建设期间,均不同程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问题;陆续建成投产后,存在异味扰民、超标排放、违规处置废物等问题,群众对该药业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伦贝尔市政协正厅级干部巴树桓(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胡庆武(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杜联合(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局长张宝泉(时任牙克石市市长、市委书记),牙克石市正处级干部倪永连(时任牙克石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年7月被免职)、牙克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孙尚国(时任牙克石市副市长)、牙克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许刚毅等7人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对自治区8名厅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时讲话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优化发展理念,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着力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实现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重大转变,但还有一些差距,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存在站位不高、认识偏差,超越红线、顶风违纪,失职失察、整改不力,受到严肃问责,教训十分深刻。
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进一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活方式,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大重点行业和领域整改力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不管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真正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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