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全文)
4.5.3建设投资
规划排水监测能力建设投资为设备购置费用,不含实验室建设和人员费用等,“十三五”期间,排水监测能力建设投资为5800万元,详见表4-16。
表4-16 排水监测能力建设投资
5 实施计划
5.1 项目实施计划
规划提出,到2020年,海南省规划新建污水管网1548km,改造老旧管网250km,改造合流制管网187km,新建115座污水处理厂(新建98座,扩建17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7万m3/d,新增污泥处理处置696t/d,新增再生水利用规模15.8万m3/d,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设施规模18万m3,新增污水处理监测站9个,以上建设项目规划总投资101.03亿元。
“十三五”期间,重点建设设市城市、县城、重点镇及百个特色产业小镇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三五”期末,全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海口市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三亚市、儋州市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6个设市城市(三沙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及10个县城污水收集率明显提高,达到85%;人口集中、污水产生量大、具备条件的重点镇与建制镇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34个重点镇污水收集率达到65%左右;建制镇、林场与农场污水收集率得到进一步提高;逐步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的规划目标。
本规划正式批复后,将成为全省“十三五”期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行动指南和纲领。
5.2 部门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涉及到各政府部门,各政府部门应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各政府部门的分工职责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协调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争取中央预算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资金。
(2)省环境保护厅: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监管各地方环保局对涉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城市污水、污泥的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3)省水务厅:牵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4)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争取国家对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经济激励政策。
(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市、县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审核(批)报国家(省)的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
(6)省监察厅:会同省环保厅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7)省科技厅:加大对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及再生利用相关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鼓励和支持小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与示范推广。
(8)省审计厅:负责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资金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运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9)省物价局: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分类改革,指导各地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再生水价格和严控类污泥处置的定价方案。
5.3 分级落实
(1)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工作任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企业,并强化考核及监督制度。
(2)相关部门履行部门职责
结合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各地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
(3)严肃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将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和提高污水处理率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减排责任书,执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计划不力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4 考核机制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实行行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并将其纳入考核目标;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规划的实施要与责任制的运行机制相匹配在责任书的编制阶段,大体要经过各市县领导小组确定原则和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方案和进行综合平衡以及呈报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公布等几个步骤。因此,污水工程规划的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责任书的编制班子,提供规划的指标和实现这些指标的具体工程内容,将污水工程规划的目标变成责任制的基本目标之一。
(2)规划指标要与责任制指标相协调环境保护责任书的指标,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各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目标,二是年度工作指标。对污水工程规划而言,可以纳入一届政府任期内环境目标的内容主要有:污水管网普及率,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控制资金等。可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主要有: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等。水务主管部门应在本规划的基础上,为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基本指标和实施方法,以利于在责任制中落实规划指标。
6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全省各市、县政府要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任务层层落实,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建立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发改部门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和出水水质的监督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协调城镇设施建设规划,鼓励共建共享
全省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指标。对各地城镇连片地区,要协调城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地已有设施的作用,鼓励相邻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共建共享,逐步建立区域之间环保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3)健全环保法规,加强运营监管和环保执法
建立起政府组织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经营管理体制,推行法制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定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设施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对有偷排偷放行为、排放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6.2资金保障
全省各市、县要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专项等相关资金,优化调整使用方向,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对PPP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水污染防治PPP项目有关财政资金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综合采用财政奖励、投资补助、融资费用补贴、政府付费等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实施落实。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
6.3规范项目建设
为尽快提高全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各市县政府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精心组织,倒排工期,全力拼搏,加快推进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在管网建设中,尤其要注重二、三级支管和小区出户管的驳接工作。要坚持老城区优先的原则,统筹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以确保在“十三五”末全省各市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在加快工程进度的同时,项目业主要着重强化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行政监管,全面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管材质量,严格控制安全事故。
6.4技术保障
1)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与评估体系
继续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和评估体系,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促进海南省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在开展污泥产量、污泥质量、污泥处理处置及再生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基础上,加快编制适合本省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建立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评价体系和方法。
2)加强技术开发和推广,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针对城镇污水高效脱氮除磷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资源化利用等难题,加强科研攻关,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充分运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技术手段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的技术水平;通过引进新技术,优化现有工艺,探索和发展适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的污泥处理处置工艺,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效率。
3)做好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引进技术人才
定期组织各污水处理厂和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培训,拓展污水处理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海南省各地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方面的实际情况,引进相关技术人才,提高各地方污水处理、再生及污泥资源化处理的技术水平。
4)探索“互联网+智慧水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模式
通过物联网数字化技术实现全省各市、县对下属的各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关键生产指标(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污染物浓度、集水井水位等)、生产运行数据(设备开关、电流、电压等)的自动采集、远程实时监视、智能预警,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对各厂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力度。并且通过对生产现场的各类运行数据的分析和数据挖掘,为各污水厂运营管理提供实时运行监测、全厂过程控制、工艺运行模拟、运行异常预警、优化运行决策等功能,为市、县运营部门提供整体综合运营决策的工艺分析、设备分析、成本分析、风险分析等功能。
6.5宣传教育
虽然“加强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并没有充分意识到水资源紧缺的严峻性。民众对于污水处理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对污水处理的关注程度较低。因此,要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使民众对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有乐意使用的主观愿望;增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节水意识,让民众从行动上理解和支持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加强宣传与教育,并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使民众对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增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节水意识,让民众从行动上理解和支持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7政策建议
7.1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推动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提出污水处理收费原则、逐步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引入竞争机制等;2004年,建设部印发《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提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2015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提高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质量,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将污水处理项目作为PPP 模式的典型及重点方向。
全省各市、县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着力支持PPP项目融资能力提升,尽快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的常态化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市场激励机制,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污泥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
7.2加强建设运营监管
全省各市、县水务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对污水处理企业(含委托运营商)的运营管理、成本核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处理效果、安全生产等进行定期监审,建立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年度公报制度,公开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对已通水的污水处理厂,未达到国家规定负荷率的、出厂水超标排放的,由省水务厅挂牌监管,限期整治;严格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和相关委托运营服务协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建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申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出水达标排放;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实行污泥“三联单”存档备查制度,按季度汇总上报所在地市县水务部门。
8 附 件
8.1附表
8.2专家评审意见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专家评审意见
8.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49号)
8.4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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