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4 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省外通报本省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药监局报告。
(2)事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事发地县级食药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药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农业行政(含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食药监管部门通报。
(5)接到报告的食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部门逐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药监管局报告。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检测结果、事件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件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件修正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及影响因素)、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4.2事件评估
4.2.1先期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食药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2.2评估内容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部门。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对因事件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初始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
5.2响应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设定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响应等级。
初判为一般级别(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适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较大级别(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响应,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适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重大级别(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省食药监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特别重大级别(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启动。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响应措施
5.3.1指挥协调
需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方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省人民政府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省人民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重大级别(II级)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省指挥部负责人或由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定现场应急指挥官,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省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3.2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5.3.3危害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5.3.4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卫生计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食药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食药监管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
5.3.5事件调查
食药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提高事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3.6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食药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5.3.7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件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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