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及权威解读
为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围绕加快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现环境质量改善,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制订。
针对目前政策不完善,对第三方治理缺乏有效支持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有针对性地建立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并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相结合。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全面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监督。
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项目储备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等政策措施,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并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二、明确第三方治理责任
(三)责任界定。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四)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政府或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政府或排污单位可委托各方共同认可的环境检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作为合同约定的治理费用的支付依据。
三、规范企业排放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完善细化排放要求和技术规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保部门可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进行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排污单位依法自行建立台账记录和环保部门建立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监督管理建档机制。
(六)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应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改造、更新、维护、维修环保设施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排污单位报告。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台账记录,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在线监测数据等能够反映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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