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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六、深化低碳试点示范

(一)推进低碳城市、园区和社区试点示范。制定深化试点工作的相关指引文件,深入推进省级低碳城市试点和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的试点示范工作,建立健全试点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及时总结各类试点在不同主体、不同发展模式下的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促进试点低碳发展经验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纳入试点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深入开展碳普惠制试点。加快出台碳普惠制减排量核算方法学及核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促进广州、韶关、河源、惠州、东莞、中山等首批试点城市加快推广碳普惠制工作。大力发展碳普惠制平台会员,提升用户活跃度。总结碳普惠制试点经验,逐步扩大碳普惠制覆盖范围,力争2020年碳普惠制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纳入试点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绿色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完善已制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等绿色低碳产品的评价方法,鼓励更多企业申报国家绿色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组织企业参与研发行业绿色低碳产品的评价规范等,逐步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的覆盖范围。率先针对珠三角地区特别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培训等推广工作。进一步完善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选定造纸和纺织行业相关产品,深度开展碳足迹试评价,加快建立粤港碳标签互认制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探索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制定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技术路线图和建设指南,结合省内低碳试点示范建设工作,从城镇、园区、社区、建筑、交通等不同领域,选取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和机理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的基础研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低碳发展融合研究。加强生产消费全过程碳排放计量、核算体系及控排政策研究。开展低碳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耦合效应研究。加快华南区域温室气体本底监测站和全省温室气体监测网的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院、省气象局)
  (二)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依据国家战略方向和要求,筛选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高效太阳能利用技术、大型风电技术等适合我省省情的技术进行重点研发创新,结合国家能源技术革命重点创新行动路线图研究制定我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的长期路线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学院)
  (三)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研究和制定我省适用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加快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在国家低碳试点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培育服务能力强的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打造低碳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多元化技术实现低碳科技信息的精准传播,有效对接技术供给与需求。加快建立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激励机制,降低企业低碳技术应用成本,有效促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学院)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建筑低碳运行标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等,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制定省市县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定期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低碳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云平台”,定期公布我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低碳发展目标实现及政策行动进展情况。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市场的控排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相关政策。统筹用好省级低碳发展有关资金,做好低碳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出台综合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落实国家低碳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规范并逐步取消不利于节能减碳的化石能源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编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案,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支持高校加快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相关学科建设,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人员国际交流,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九、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一)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低碳交流合作。推动与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主要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权交易、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发展清洁能源、发展低碳建筑交通等领域开展广泛交流合作,积极争取利用国际机构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低碳发展。推动与主要发达国家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及其他近零碳排放技术等先进低碳能源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
  (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低碳交流合作。推动落实《广东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加强与沿线国家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业、国际投资、技术和服务等领域的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的低碳化,加强低碳能源技术创新合作,提升区域对绿色低碳战略的认识和理念认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
  (三)深度推动粤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交流合作。落实《粤港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协议》,在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协调机制下,继续推进在气候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新能源和电动车产业、绿色建筑和碳交易等方面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两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快推动两地碳标签互认机制的研究和示范工作,优先推动在造纸、纺织和绿色建材等领域开展碳足迹试评价和碳标签互认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粤港近零碳排放示范工作的研讨和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港澳办)
  十、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地级以上市要将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广东省“十三五”时期单位GDP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估和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传播培训。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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