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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全文)

六、加强低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一)推动低碳技术研发。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海洋等重点领域,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创新。围绕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推进清洁生产、碳中和、碳封存和碳捕捉、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预警等技术的开发,不断提高温室气体排放防控的科技支撑能力。统筹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产业化示范专项和科技平台建设计划等,协调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相关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科技攻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

(二)推广应用低碳技术产品。着力加强低碳技术申报和应用,建立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重点低碳技术(产品)。筛选一批减碳效果好、实用性强的产品和技术加以推广应用。推进一批半导体照明、光伏发电、分布式冷热电联供、碳捕捉、碳封存等节能低碳试点示范工程。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高排放行业,实施一批节能低碳技术和标准化示范项目。在新能源、农林、水处理、新材料等领域,选择一批低碳水平领先的技术、标准产品和企业,面向国内外进行推广宣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七、深化低碳发展试点

(一)创建国家级低碳试点示范。杭州、宁波、温州3个国家低碳城市试点要继续深化探索,注重总结经验,加强推广复制。嘉兴、金华、衢州3个国家低碳试点城市要全面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个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要深入推进创建工作,积极探索工业园区的低碳发展模式,努力争创国家级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二)推进省级低碳试点工作。深化省级低碳城市、县(市)、城镇、园区、社区等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级低碳发展试点示范体系。启动低碳企业试点工作,继续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开展省级低碳发展试点。探索建立低碳试点评价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先进低碳发展水平的典型模式。推动各类省级低碳试点单位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制度、目标分解考核制度、碳排放形势分析制度等低碳发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设区市政府)

(三)探索开展其他各类试点。在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城镇等探索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积极创建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国家低碳示范社区试点以及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开展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试点,研究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产品评价体系。以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相关设区市政府)

八、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一)夯实碳交易工作基础。建立健全企业碳报告制度,研究制定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等,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复查工作体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碳排放台账制度。推动碳交易纳入企业有序参与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大数据示范工程,建设温室气体清单管理系统、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等,形成全省统一的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开展多层次的能力培训,提高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提升企业参与全国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

(二)推进碳市场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开展重点行业的碳配额分配方法研究,制定配额分配方案,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探索建立配额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工作部署,适时开展配额试分配和预分配工作。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引导企业加强碳资产管理。依据国家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落实各方职责,明确监管措施。加强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投资机构、核(复)查机构、交易机构等责任主体的监管,完善监测、报告和核(复)查制度以及第三方机构管理规则等,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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