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季度环保新政盘点
2014年4月17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并公布了主要数据。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调查采用统一的方法、标准,基本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
环境保护法修订版审议通过
2014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4月24日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加大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要突破,被视为中国用重典向污染开战的力举。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4年5月7日,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2014年)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环保部印发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方案》实施范围包括17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552个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其中:48个城市171个点位已于2013年投资建设,129个城市381个点位于2014年投资建设。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由之路。“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约束性目标,但2011-2013年部分指标完成情况落后于时间进度要求,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年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将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办法提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办法明确,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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