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实录【全文】
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还是200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是否能与时俱进,尽快修改现有版本,增加一些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的项目?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您提的修订现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建议很好。我们也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根据目前有关权限,优惠目录的修订完善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问:我们公司的主营是生产润滑油,近期考虑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请问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一是取得销货方纳税人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纳税人销售废矿物油生产的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二是购货方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后,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问:现在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中对部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不同形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二)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问: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有什么流程?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对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具体会怎么处理?
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问:我国对节能环保设备进口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9年,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目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分别列明了部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业,外商和国内企业投资相关产业进口的设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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