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日益严重 治理周期恐以地质年代计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欠缺 尚待健全明确
《水污染防治法》明令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因此,企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污的行为违法。
因地下排污存在着排污时间、数量、污染物浓度以及污染地下水的范围等证据难以固定,造成的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等障碍,实践中,很难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加大处罚力度,而只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起不到法律的震慑作用,相反还可能会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
同时,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2)规定,包括地下水在内的水资源取用与保护,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而且,在许多地区地下水管理条例与规定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但大多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责任和防治措施,这使得地下水的保护很难落实。在地下水的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管理权限不仅有交叉重复的地方,而且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也不明确,各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
《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地民众可以要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追究污染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水污染赔偿诉讼取证难、损失的认定难等现实问题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即使通过诉讼,能拿到赔偿的污染受害者并不多。如污染受害者想要维权,首先要证明有污染,而当事人因为缺乏监测资格,即使有检测仪器和设备拿出了监测结果也不被法律认可。若污染受害者证明不了有污染,就没办法起诉。
政府决心治污 预防污染更重要
前不久,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住建部等联合出台《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强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
市场分析认为,《方案》的出台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进程的加速推进,这意味着《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提出的“未来10年将投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治污”的市场利好将加速释放,而包括地下水质监测、工业废水处理等多个细分领域有望分享盛宴。
然而,治理地下水谈何容易?
有的地下水是成千上万年自然形成的,被污染后基本不可清除,就算能清除,时间恐怕也要以地质年代计算。经验表明,通常的情况是污染的地下水系统很难被修复并恢复到它们原来的状态和用途。
因此,预防地下水资源遭到污染要比治理更应该超前和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比治理修复污染成本低得多,也有效得多。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要动起真格,做好监管工作,使企业没有胆量敢做这种贻害子孙、祸害无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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