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水治理项目规划及保障
二、完善政策法规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鼓励流域、区域统筹制定统一的污染防治法规。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污染排放结构特征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京津冀、长江流域清水江等总磷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等水环境质量差,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三、健全市场机制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国家重点战略区域、优先控制单元、跨国界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倾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规划目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加强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依法做好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衔接。严格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落实排污费征收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做到应收尽收。推进市场化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明显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深化新安江流域、九洲江流域、汀江-韩江流域、东江流域水环境补偿,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赤水河流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在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区、长江流域水环境敏感地区等探索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研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选取部分合适尺度的典型河流、湖库,指导地方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示范。
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根据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合理确定许可内容,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完成造纸、焦化、氮肥等十大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
四、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控制单元管理。推进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大力推动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区域限批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
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各地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以需求为导向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各地应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根据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来源、经济社会结构与布局等因素,优化污染防治战略部署和技术路线。加大科技研发的财政投入,针对特定控制单元总氮、总磷、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以及特定污染源、风险源,污水、雨水、地表水资源优化利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城市(镇)生活污水处理节能、降耗、减排,化工、矿冶等重污染行业废水全过程治理与回用等攻关研发先进防治技术。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环境执法。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化工园区等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江河湖库和人口密集区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定期评估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隐患。将各级政府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环保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健全区域联动。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重要抓手,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形成治污合力。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部门联动。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提升监测能力。进一步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对重点湖库实施网格化监测。加强各级监测机构水环境监测能力和监测人员技术培训等软硬件建设。加强地表水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
六、弘扬生态文化
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推进信息公开。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各地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方案等信息。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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