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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2.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按照省要求,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市、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以东部老工业区遗弃遗留场地、重金属污染场地、废弃物堆存场所等区域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尽快开展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市环保局牵头)。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1.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省总体部署,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区政府为本方案实施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体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并将工作任务逐一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17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按要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乡建设委等配合)

2.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运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监督管理;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水务、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类排污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督促土壤环境监管重点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配合)

4.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要按规定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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