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三五”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全文)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按照本市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了“十三五”本市各区和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求各区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安排部署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实现“十三五”总量控制目标。以下是全部内容:
一、充分认识总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
“十二五”时期,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1.81%、30.39%、19.34%和24.96%,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为环境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环境问题仍是影响本市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因素,而污染物总量减排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十三五”国家对我市下达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5%、25%、25%、14.4%和16.1%的目标任务,各单位要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重点聚焦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更深入的推进总量控制工作。
二、全面落实总量控制目标责任
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街、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各重点企业要将总量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到下属企业,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十三五”各年度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做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加强减排项目过程监控,准确掌握减排项目进度,对进展迟缓的项目进行督促推进,对已完成的减排项目及时核查、核算减排效益,规范报送减排项目档案资料。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报送减排进度情况和年度自查报告。固定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逐步通过排污许可证予以明确。
三、加强总量控制目标评价考核
我局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区政府和重点企业总量控制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减排过程管理情况,将考核结果报市有关部门作为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总量减排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本市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对污染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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